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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8章 论“诉讼期”失效的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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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昨天做了个奇奇怪怪的梦,微恐,有谋杀,有意外。算了,不回忆了,以后尽量少接触那些阴郁的内容,顺便早点睡觉——我一直有种直觉,晚睡的人容易失去梦境的掌控权,你在梦里惊慌失措地奔跑时,人家按时睡觉的正在梦里腾云驾雾呢。

今天刷新闻,看到一条有意思的——马斯克和OpenAI的“世纪对决”尘埃落定,马斯克输了。不是因为OpenAI没有背叛使命,也不是因为马斯克的指控站不住脚,而是因为——他告晚了。诉讼时效过了。

说起来实在荒谬。这场官司轰轰烈烈地打了三周,双方调用了大量证人,奥特曼、布罗克曼、微软CEO纳德拉轮番出庭,马斯克本人也在法庭上慷慨陈词。证据铺天盖地,媒体争相报道,仿佛要揭开OpenAI究竟有没有背叛“造福全人类”初衷的灵魂拷问。然后陪审团经过不到两个小时的审议,九个人一致决定:驳回。理由是马斯克早在2019年到2021年间就已经知道OpenAI在商业化转型,一直拖到2024年才起诉,而加州法律规定此类索赔必须在三年内提起。

也就是说,那个最核心的问题——“一个以造福全人类为旗帜创立的非营利机构,变成估值数千亿的商业巨头之后,创始精神究竟去哪了”——法院自始至终没有给出答案。陪审团甚至没有审理马斯克最核心的指控,只因为程序上的“过期”二字就宣告了案件的终结。

这个结果让人想不通。

我不由得想起和朋友的一次对话。当时朋友说:“很神奇,不看事件本身,看有效期。”我说国内好像也有类似的规定,有些案件有追诉期,过了就不能追究了,但有些人就会一直追查下去,直到找到凶手。“好像做了坏事,逃过时间,就可以免责了一样。”朋友跟我说,法律本来就有这些规定,不同类型的案件有各自的诉讼有效期。我又追问:“为什么要有效期?事情做了过期了就不算了吗?那这个有效期就是为了那些犯事之后跑路抓不到的人设定的?”

朋友告诉我,有些追诉期甚至有二十年。我当时开玩笑说:“总不能是为了受害者过了二十年之后就复活了吧?一般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,法律还多给了两年,犯人得到了宽恕,受害人投胎重生,都活了。”当时只觉得这是个冷笑话,现在想想,这句话背后其实藏着一个很严肃的问题——法律为什么要给“追诉”这件事设一个保质期?做坏事的人和受委屈的人之间,时间到底应该站在哪一边?

法律给出的答案,其实并没有那么反直觉。

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,首先是为了“催促”。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,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换句话说,你发现自己受了欺负,就要及时去讨说法,法律不保护“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”。如果允许一个人把旧账翻到十年后甚至二十年后突然发难,对方的生活早已稳定,证据早已散失,谁能说得清当年的来龙去脉?社会关系还怎么维持?换句话说,法律设下这个期限,首先是为了逼迫大家别拖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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