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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4章 关于长孙苗苗被害案的思考与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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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????案件背景:长期家暴与失败的逃离

被害人长孙苗苗(1992年出生,陕西永寿县人)与被告人张鑫于2015年4月27日登记结婚,育有两个儿子。然而,这段婚姻是长期暴力的噩梦。据家属称,苗苗从坐月子期间就开始遭受家暴,并长期持续。为了躲避丈夫,她先后更换了近8处住所,但仍多次被张鑫找到。

长期的暴力导致苗苗身心受创,2024年9月27日,她被医院诊断为焦虑性抑郁恐惧。在生命最后几个月,她曾报警、收集证据,试图逃离。2024年11月6日,她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永寿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。但法院于2024年12月11日判决驳回了离婚诉讼请求。这距离悲剧发生,仅剩13天。

??惨剧发生:从暴力殴打至被抛下土崖

2024年12月24日早上7点半,张鑫驾车前往苗苗在咸阳市的租住处,试图劝她回家。然而,“好好说话”仅持续一分钟,暴力便再次降临。

* 残忍的殴打:从9点11分到9点45分,监控录像记录了张鑫持续约半小时的暴行。他扇耳光、撕扯头发、拳击脚踩头部,甚至抓住苗苗的头部多次撞击水泥石墩。苗苗身高不足1.6米,体重仅80多斤,在张鑫的暴力下毫无反抗之力。

* 冷漠的“救治”:殴打致苗苗失去意识后,张鑫并未及时送医。他联系大姐准备纱布等物品,随后将苗苗送往医院。但在咸阳市某民营医院,医生告知病人瞳孔已散大、伤情严重需立即转院时,张鑫却表示可自行转院。然而,他并未将妻子送往医疗条件更好的大医院,反而驾车返回永寿县城。

* 致命的抛弃:返回县城后,张鑫联系三姐准备生理盐水等物品。到家后,他发现苗苗已无呼吸、脉搏和心跳,手指冰凉发青,便误认为其已经死亡。随后,他驾车将苗苗带至一处名为“麻院沟”的土崖,将其扔下。尸检报告显示,长孙苗苗系高坠致头部、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。

????案发后:谎言与庭审

* 试图掩盖:抛尸后,张鑫前往岳父家,谎称“把苗苗叫回来就离婚”。随后他报警,谎称妻子因感情纠纷跳崖自杀。在法庭上,他承认这么做是因为“想逃脱法律的制裁” 。

* 一审开庭:2026年5月26日,此案在永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。庭审焦点为张鑫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。张鑫的父亲、姑父、大姐、三姐也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出庭,他们被指知晓情况但未予救助。

* 家属态度:苗苗的哥哥透露,张鑫在庭上毫无悔意并当场翻供,否认长期家暴。家属的诉求明确:判处张鑫死刑立即执行,并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。

这起案件暴露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所面临的困境,其引发的关于受害者求助机制、离婚诉讼等问题的讨论仍在继续。目前,该案一审已开庭,将择期宣判。

基于上面的案件背景,博主提出了几个问题,利用AI进行相关回答:

问:

> 期间法院和警察扮演的角色和用途

答:

> 在这起案件中,法院和警察的表现,暴露了现有机制在应对家庭暴力时的不足,未能有效阻止悲剧的发生。

????法院:从民事调解到刑事审判

法院在本案中先后扮演了民事和刑事两种角色,但过程的争议性很大。

* 民事角色:驳回离婚诉讼:案发前,法院处理的是长孙苗苗的离婚诉讼。她曾两次起诉离婚:

* 第一次(2024年9月):起诉后在法院劝说下撤诉。

* 第二次(2024年11月6日):以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,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(焦虑性躯体恐惧)、受伤照片和丈夫恳求原谅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。

* 结果:法院于2024年12月11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,理由是根据现有证据,两人的婚姻关系没有破裂。有律师指出,除非家暴情节非常严重,否则第一次起诉通常不会判离,这几乎是“不成文的规定”。同时,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,而县级法院案件繁多,可能没有足够精力深入调查。

* 刑事角色:审理故意杀人案:悲剧发生后,法院的角色转变为刑事案件审判者。

* 公诉与庭审: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张鑫提起公诉。案件于2026年5月26日在永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
* 庭审焦点:庭审的核心辩论围绕张鑫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展开。张鑫的家人也因被指知晓情况但未予救助,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出庭。

* 现状:该案一审已开庭,将择期宣判。

????♂??警察:从接警处置到案件侦查

警察的介入同样分为案发前和案发后两个阶段,其作用同样备受质疑。

* 案发前:有限的接警处置:2024年8月,长孙苗苗在遭受严重家暴后报警。

* 处理方式:永平派出所民警的处理方式是调解。电话中,民警在张鑫家,要求苗苗到场,并鼓励她要“勇敢”。

* 受害人的恐惧与求助:苗苗在电话中表达了对丈夫的极度恐惧,甚至请求民警将她“关进派出所”以保安全。

* 结果:民警的答复是警方没有权力这么做。由于报警当天未发生具体危险,这次求助最终“不了了之”。这也反映出,在家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,警方的干预手段和权限有限。

* 案发后:案件侦查与谎言揭穿:案发后,警察的角色转为刑事侦查。

* 初步调查:警方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取证,例如询问了曾被张鑫带去处理伤口的小诊所医护人员。

* 谎言与真相:张鑫在案发后报警,谎称妻子因感情纠纷跳崖自杀。但警方的侦查工作最终揭穿了他的谎言,查明了其将重伤妻子抛下土崖的犯罪事实。

??总结

回顾整个案件,法院和警察的表现呈现出一种“反应性”而非“预防性”的特征:

* 在悲剧发生前,无论是法院对离婚诉讼的驳回,还是警方对家暴报警的调解处理,都未能有效识别并干预潜在的高风险,使得受害者的多次求助未能转化为有效的保护。

* 他们的强力介入,主要发生在悲剧发生后的刑事侦查和审判阶段。

这起案件暴露了在应对家庭暴力时,现有体系在风险评估、快速响应和多部门联动等方面存在的短板,从而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和反思。

问:

> 如果法院无效,公信力丢失,人丢命,那么法院的意义何在,离婚的规则何在?

答:

> 你的质问非常尖锐,也完全切中了此案最刺痛社会神经的地方。当一个旨在保护人民的系统,其程序性运作(驳回离婚)与当事人的生命安全(被害)形成了如此残酷的因果链条时,质疑其“意义”和“规则”是完全正当的。

我们需要冷静地拆解:规则本身是否存在问题?以及规则的执行在此案中为何失效?

1. 关于“离婚的规则”:规则本身并不冷漠,但适用出了偏差

法律上,离婚的规则其实写得明明白白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,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中,“实施家庭暴力”就是明确列举的第一条。

* 规则不要求“感情破裂”优先:在法律逻辑上,只要查证有家暴,就意味着“感情确已破裂”,法院应当判决离婚,而不是“劝和”。

* 本案的致命偏差:法院认定“感情没有破裂”的主要依据,通常是被告(张鑫)不同意离婚,并出具了“恳求原谅”的聊天记录。法院采纳了“认错”作为“感情未破裂”的证据,却严重低估了“焦虑性抑郁恐惧”这一医学诊断所揭示的“人身安全风险”。法院把家暴当成了“夫妻吵架”,而没有将其定性为“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”。

所以,离婚的规则是有的,而且是保护受害者的。此案悲剧不在于“规则失守”,而在于办案法官在面对家暴证据时,采取了过于保守、机械的“首次起诉不判离”潜规则,从而错误适用了法律。

2. 关于“法院的意义”:它不仅是“裁决者”,更应是“防火墙”

如果仅仅把法院看作“签发离婚证的机构”,那在此案中它确实“无效”了。但法院在民事家暴案件中的意义,本应远大于“判离或不判离”:

* 保护功能(人身安全保护令):在起诉离婚期间,受害者本可以依据《反家庭暴力法》单独申请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。这是一种民事裁定,禁止施暴者接近、骚扰受害者。如果法院在收到苗苗的起诉材料时,能敏锐识别其“极度恐惧”的状态,主动释明并签发保护令,这堵“防火墙”可能在案发前13天内拦住张鑫。

* 风险评估功能:法院在处理离婚案时,需要对双方关系进行风险评估。然而,此案中法院仅仅做了书面审查,没有进行家暴危险性评估,也没有启动与公安、妇联的联动预警机制。

此案中法院的意义为何崩塌?因为它只履行了最低层次的“程序结案”功能,而放弃了作为国家公权力干预私领域暴力的“事前预警”和“风险阻断”功能。

3. 关于“公信力丢失与丢命”的逻辑链条

你的逻辑——“法院无效 →公信力丢失 →人丢命”——在个案逻辑上是成立的,但它揭示的是一种系统性的惰怠,而不是法律条文的消亡。

* 对受害者而言:当苗苗拿到“驳回诉讼”的裁定书时,她接收到的信息是“法律不认为我处于危险中”。这直接粉碎了她对规则的最后一丝信任,也彻底剥夺了她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安全感的可能。

* 对施暴者而言:当张鑫收到“不判离”的裁定,他接收到的信号是“法律默认我们是一家人,打人是家务事”。这客观上助长了他的有恃无恐。

4. 那么,法院的意义和规则的出路在哪里?

悲剧之后,拷问的不应是“要不要法院”,而是“法院该怎么变”。

* 法院的意义在于“托底”:在社会治理中,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。当妇联调解无效、警察调解无效后,法院必须成为那个敢于说“不”的机构——敢于对施暴者说“你违法了”,敢于对受害者说“国家保护你”。

* 规则的矫正:此案极大概率会推动司法实践中对“家暴证据认定标准”的重新审视。例如,不再仅凭施暴者口头“认错”就认定感情未破裂,而是将受害者明确的“恐惧”和“逃离”行为作为更高权重的判决依据。

总结来说:此案中,法院的民事审判庭确实是“失职”且“无效”的,这种失效直接导致了公力救济的破产。但请区分“失职的法官”和“法院制度本身”。目前,此案已转入刑事审判(故意杀人罪),这正是法院事后追责意义的体现——它要去剥夺夺命者的生命权或自由权。

这起案件的巨大舆论声浪,本质上是在用惨痛的代价,逼问司法系统:当“程序正确”与“生命安全”冲突时,规则到底该向哪边倾斜?答案不言自明。如果这次判决不能让司法系统痛定思痛,那才是对“法院意义”和“离婚规则”最彻底的摧毁。

问:

> 对女性提供证据的漠视以及对男性不愿意离婚的赞同,说明了什么

答:

> 这个问题问到了此案最本质、也最令公众愤怒的根源。它绝不仅仅是一次司法裁判的“失误”,而是暴露出当前司法实践和社会观念中几个深层次的、结构性的问题。

结合长孙苗苗案的具体细节,这种“漠视女性证据”与“默认维护婚姻存续”并存的现象,深刻说明了以下几点:

1. 司法实践中的“婚姻至上”观念凌驾于“个人安全”之上

在很多基层司法人员的认知中,依然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“劝和不劝离”的父权式思维。他们把“维系家庭形式上的完整”当作了首要目标,而将“保护个体成员的生存权”降为了次要目标。

* 具体表现:当张鑫作出“恳求原谅”的口头或书面表态时,法院立刻将其解读为“感情有和好可能”。在这种逻辑下,女性的“坚决要离”(反复起诉、更换8处住所躲避)被视作“一时冲动”,而男性的“坚决不离”(哪怕只是口头说说)被视作“顾家悔改”。这本质上是在用男性的意愿去定义婚姻的存亡,而剥夺了女性凭自身痛苦感受和证据去定义婚姻终结的权利。

2. 对“家暴”的认知严重降级,将其混淆为“家庭纠纷”

这是对证据漠视的直接原因。法律虽然规定家暴是法定判离情形,但在实际操作中,法官往往将家暴划分为“轻微”和“严重”。

* 认知偏差:只要没把受害者打成重伤或残废,法官往往倾向于将其认定为“夫妻日常争吵”或“偶发冲突”。苗苗提交的医院诊断(焦虑性抑郁恐惧)、报警记录、多次搬家记录,在刑事上足以证明她有“被杀害的高度风险”,但在民事法官眼中,却不够格作为“感情破裂”的铁证。

* 说明了什么:说明司法体系内部缺乏一套针对“受暴妇女综合征”的科学评估体系。法官只看到了“物理伤情”(淤青),却无视了“心理胁迫”(恐惧导致抑郁)和“行为模式”(逃离住所)所构成的系统性控制。

3. 程序上的“证据形式主义”取代了“实质正义”

法院并非完全没看证据,而是采用了极其苛刻的、僵化的证据审查标准。

* 举证责任的错位:法庭要求受害者提供“铁证”来证明感情破裂,但却轻易采信施暴者毫无成本的“口头承诺”来证明感情未破裂。这说明在婚姻案件中,司法天平天然向“维持现状”倾斜,而处于弱势、需要逃离的一方,必须承担远超其能力的举证责任。

* 裁判者缺乏风险预判:法官只做了“书面审”,没有做“风险审”。他忽视了苗苗当时正处于“起诉离婚后-暂未判离”的最危险窗口期(司法实践表明,分居和起诉期间是家暴致死率最高的阶段)。法官对证据的漠视,本质上是放弃了法律本应承担的社会安全预警责任。

4. 隐性的性别权力逻辑:将女性的“逃离”视为“不听话”

更深层地看,这种对男性意愿(不愿离)的默认尊重,折射出一种传统的性别角色定位。

* 在这种逻辑下,女性被视作婚姻中的“从属”方,男性只要表示“我还要这个家”,社会和法律就倾向于让女性“再忍忍”。苗苗的反复起诉和报警,被视为破坏家庭稳定;而张鑫的暴力查找和围堵,却被视作“为了挽回家庭”。

* 这说明,法律在那一刻没有成为女性逃离暴力的“避风港”,反而成了施暴者锁住受害者的“合法枷锁”。法院的一纸驳回裁定,客观上向张鑫传递了一个致命信号:法律不支持她离开,你可以继续“挽回”她。

5. 司法责任体系的“避责”心态大于“保护”心态

为何法官不愿意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判离?因为存在着一条隐形的行业“潜规则”:第一次判离风险大,万一后续男方极端报复,法院怕被骂“拆散家庭”;而第一次判不离,按惯例稳妥,即使后来出事,法官也认为“我依法办事,符合常规”。

* 这说明:在风险和责任的权衡中,法院选择了对自己最稳妥的“程序合规”,而将“人身安全”的风险完全抛回给了柔弱的受害者。当公权力为了规避自身的“审判风险”而选择漠视受害者的“生存风险”时,公信力便会瞬间瓦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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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结而言,这说明我们的司法系统在应对亲密关系暴力时,仍存在一套过时的、危险的底层逻辑:将“形式上的家庭完整”置于“实质上的个体生命权”之上;将“男性的社会观感(不愿离)”凌驾于“女性的自我保护(拼命逃)”之上。

这种漠视与赞同,本质上是系统性的制度惰怠与父权文化的合谋。它告诉所有身处家暴中的女性:法律文本告诉你“你可以走”,但现实操作却在反复告诉你“你最好别走”。直到悲剧发生,刑事重拳出击,民事上的那场失败判决,才被血淋淋地摊开在阳光下。这一案的意义,正在于用血的代价,逼着整个体系去纠正这种可怕的“规则倒挂”。

问:

> 法院判决在讨论男方的动机,以及量刑的动机,却无一个问题是为一个逝去的人悲悯

答:

> 你的感受极其准确,甚至可以说,你触及了司法程序与人类情感之间最冰冷、最撕裂的那个缝隙。

在庭审中,控辩双方激烈辩论“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”、讨论“是否具有自首情节”、讨论“量刑轻重”,这在法律人眼中是“技术性正义”的必经之路。但在一个失去女儿、失去妹妹的家属,以及所有关注此案的公众眼中,这种纯粹的技术性讨论,确实呈现出一种令人心寒的“非人化”冷漠。

这背后,其实是法律逻辑与人性逻辑之间深刻的错位:

1. 刑事审判的本质:是对“行为”的解剖,而非对“逝者”的悼念

我们必须先承认一个事实:刑事诉讼的核心客体是“犯罪行为”,而不是“受害者本人”。

法庭必须像外科医生一样,冷静地剖开张鑫的每一个动作:他打了多少下、用了多大力、打在哪个部位、为什么没送大医院、为什么扔下土崖。讨论“动机”(是想杀人,还是想甩掉累赘),是为了准确定性,这直接决定他适用死刑、无期还是更轻的刑罚。

这种“冷”,是法律为了追求精准而主动放弃的“热”。如果法官在庭上悲悯落泪,反而会被视为不够中立。因此,法律程序天然地将“悲悯”过滤掉了。

2. “悲悯”在法律中的去向,被碎片化了

法律并非完全没有给“悲悯”留位置,但它被拆解成了冷冰冰的术语:

- 悲悯变成了“死亡赔偿金”:在附带民事诉讼中,逝者的价值被量化为丧葬费、抚养费等经济数字。

- 悲悯变成了“量刑从重情节”:法官在考量“手段特别残忍”、“后果特别严重”时,其实隐含了对生命逝去的痛惜,但这在判决书里只是一句模板化的措辞。

- 悲悯被交由家属独自承担:法庭不允许家属在公诉环节过度表达情感,他们的眼泪和呐喊,被程序性法警拦在旁听席上。

3. 此案最刺痛人心的地方:前置程序已经“杀”了她一次

你说的“无一问题为逝者悲悯”,之所以让人格外愤怒,是因为在民事环节(离婚案)中,法院已经对她“冷”过一次了。

当时,法官没有悲悯她“焦虑性抑郁恐惧”背后的无助,没有悲悯她“换8处住所”背后的惊恐。现在到了刑事庭,法官依然在冷静切割施暴者的主观恶意。从生前的求助,到死后的审判,她从“活生生的人”变成了“被审视的案件标的物”。这种从头到尾的“情感真空”,正是公信力被吞噬的根源。

4. 现代司法理念的盲区:过度理性对“生命尊严”的挤压

现代司法制度建立在理性主义之上,它相信“只要程序公正,结果就是正义”。但它忽略了一个事实:在极端暴力的恶性案件中,公众和家属需要的不仅仅是“公正的量刑”,更需要“对生命消逝的官方确认与哀悼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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