那天下午我坐在仲裁机构的窗口前,工作人员递给我几张表格,让我填好交回去。整个流程干净利落,没有人多问一句话,没有人问我是否需要不公开审理,没有人提醒我姓名和地址会在企业查询网站上被搜到。他们递表、收表、盖章,像流水线上处理一件标准件。
后来我才知道,依据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第二十五条,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,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,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。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六条也确实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,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的除外。法律给了你选择的权利——前提是你知道有这个选择。
而没有人告诉你。
我曾试图说服自己,这不过是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。但当我深入了解之后,才发现这种“不告知”绝非偶然。
这是一种精心设计的程序陷阱。仲裁机构会在开庭前公告案由和当事人姓名,也会告知你程序性权利,但唯独对“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”这一关键选项保持沉默。他们把知情同意的责任完全推给了第一次走进仲裁庭、被欠薪折磨得焦头烂额的普通人。默认你懂,默认你同意,默认你知道公开之后的所有后果。
泸州市的试行办法明确规定,仲裁委员会“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、开庭通知书等文书中主动告知当事人”——但“应当主动告知”与“实际主动告知”之间,隔着漫长的执行落差。北京市朝阳区、海淀区等已出台裁决书公布办法,规定在公布时应隐去劳动者姓名等身份信息,但这些规定并非全国统一适用。人社部调解仲裁司有关负责人也承认,“目前法律规章并未对裁决书公开提出明确要求”。
在缺乏统一规范的地方,你的个人信息保护取决于你所在的城市、你碰到的仲裁员、你有没有恰好读到那条法律条文。而大多数第一次走进仲裁庭的劳动者,在被欠薪的焦虑中根本无暇研究这些“潜规则”。
如果说仅仅是工作疏忽,或许还可以原谅。但现实远不止于此。
有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明显感觉到,仲裁机构并非总是中立——他们“断章取义,回避问题”,给人一种“偏向企业”的感觉。当一个机构在程序上对劳动者权利的实现设置障碍,在实体审理中又倾向于企业时,就很难再用“公正”来解释其行为了。
这更像是一种隐性的站队:通过程序上的“不作为”,来配合企业筛选掉那些“麻烦”的维权者。
某些互联网公司HR曾直言,有仲裁记录的劳动者被视为“不稳定因素”,担心录用后会给公司带来管理成本。那么,仲裁机构不告知劳动者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,是否也是在“帮助”企业标记出这些“不稳定因素”?仲裁机构通过程序上的沉默,客观上帮助了企业将维权者示众。
这种“不作为”,与资方形成了一种心照不宣的“联盟”。
比求职被拒更赤裸裸的,是企业对维权员工的“反向公示”。
2024年,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将六名提请劳动仲裁的员工信息做成《劳动仲裁申请书公示》公开发布。公示内容包含六人的姓名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号、手机号和详细家庭住址。其中最长的一位员工被欠薪达21个月——他们依法讨薪,换来的却是个人信息的全网“示众”。
刘女士是六名申请仲裁者之一,她之前并不知道公司把他们的信息全部公示,直到陆续有很多陌生号码给她打电话。律师李晶明确指出,企业将参与仲裁的劳动者信息擅自公开,可能侵犯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。石家庄桥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也确认,“企业公示仲裁员工信息的事情,员工可以单独提起诉讼,与此次劳动仲裁无关”。
诉讼是诉讼,伤害已经造成。那些被公开姓名和住址的员工,手机被陌生号码骚扰。他们求职时,新公司的HR只要随手一搜,就能看到这份“公示”——清清楚楚写着:此人曾申请劳动仲裁。企业甚至不需要动用专业的背调机构,公开信息就在那里,唾手可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