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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4章 蛇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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她回到桂州以后去了县衙。

县衙的书吏把覃四的案卷调出来给她看,案由是“私自行医致人死亡”。判词还没有写,县衙在等州衙的意见。沈约问书吏覃四有没有行医的凭帖,书吏说没有。她问桂州的山寨里有没有任何一个药师有凭帖,书吏想了想说没有。她问那县衙以前管过吗,书吏说没管过。

“四十多年没管过,现在人死了才管,这不是执法,是事后找罪名。”

书吏没有接话。他把案卷推到她面前,让她自己看。

她花了一个下午写更正意见,这一份比以前写的都难。

难在她要同时面对两个方向。一个方向是法律,覃四没有凭帖,没有经方,用的是蛇毒,不在任何一部官方医书里。从法条上看他确实违了律。

另一个方向是事实。覃四治了四十多年,治好了至少几十个人。十一个人按了手印作证。他的药方有记录,虽然是用刻痕和画代替文字的,但逻辑是清楚的。而陈三的死因不一定是覃四的药,嘴唇发绀指向另一种可能。

她写了四页。

第一页引了法条。唐律里确有管行医的——医人不依本方、擅以杂术施治而致人伤者,论罪。她引了,然后在底下写了一段:律里说的“本方”,本意是不许医者背着成方胡乱施治;可“方”未必只限官修医书。

覃四的药方虽非官修经方,但四十余年实践证明有效,又有十一人按手印作证。这样的民间验方,理当算在“方”里,否则凡未被官方收录的药方都成了违法,而山中百姓将无药可用。

第二页是陈三的死因分析。她把陈三的身体状况一条条列出来——长期劳累、营养不足、饮酒、嘴唇发紫、胸闷,然后写了一段话:陈三的死因存在两种可能,一是覃四的药物导致中毒,二是陈三本身有心疾而蛇咬加速了心脏衰竭。在无法确定死因的情况下,不应将全部责任归于覃四。

第三页是那十一个人的证言摘要和手印。

第四页是她的建议。她写的是“改判”。建议将“私自行医致人死亡”改为“行医致人死亡,情节存疑”。覃四杖六十——按“不以经方”论处,但免除死刑的追诉。

同时建议县衙建立山寨药师的登记制度,把山里这些治蛇毒、接骨、采药的人登记在册,记录他们的药方和治愈记录。登记了以后他们就不再是“私自行医”,他们是在册的民间药师。

她写到最后的时候笔停了一会儿,她在建议的最末尾加了一行字。

“法律不应当惩罚唯一能救命的人。如果一个人在方圆六十里之内是唯一会治蛇毒的,而法律要求他必须有官方凭帖才能治,那么在他拿到凭帖之前,被蛇咬的人怎么办?”

更正意见递到县衙以后批了半个月。中间县丞找过她一次,问她“情节存疑”这四个字怎么量刑。

她说量刑标准按《名例律》里“疑罪从轻”的原则,存疑的部分不计入量刑。县丞想了一会儿,点了点头。他走的时候手里拿着她写的那四页纸,纸角被他翻了好几遍了,卷了起来。

覃四被放出来了。六十杖不轻,打完他的儿子背着他从县衙门口一步一步地走回去。他趴在他儿子背上的时候脸上没什么表情,但他趴着的时候头是歪的,歪向一边,看着路边的草丛。

草丛里有一条蛇在晒太阳,灰绿色的,盘在石头上,身子很细。他看了那条蛇很久,他的儿子问他看什么。他没有说话。

沈约在县衙门口站着,看着他们走远。她手上拿着那本覃四画蛇的旧册子,县衙查扣了以后没有归还,她替他要回来了。

册子的竹片封面被县衙的人翻了好多遍,线装的线松了,有两页快掉出来了,她把松了的线重新系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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