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的新闻,看的人,愤怒之余,很难受,家庭本应是遮风挡雨的港湾,却对无数受害者而言变成了恐惧的深渊。2025年8月,河北孟村,25岁的刘某某在婚后长期忍受丈夫金昊的暴力,她夏天穿长袖遮住伤痕,眼角上的伤说是骑车摔的,却始终没有等来逃离的机会。2025年8月21日晚,金昊酒后因琐事对刘某某持续拳打脚踢十分钟,直至其状态异常仍未停止,次日清晨,刘某某被发现已无心跳,经鉴定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。2026年4月,金昊被执行死刑。案件终了,受害者的生命已无法挽回。
这起案件并非孤例。四川成都谢女士两年内被丈夫贺某阳家暴16次,六次报警、两次告诫书,未能阻止暴力升级。黑龙江周萍在与前夫协商孩子上学事宜时被殴打致肠破裂,最终不治身亡。2026年3月,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,谢某宇因不满妻子起诉离婚,经预谋后将其杀害,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。
一桩桩案件警示我们:家庭的围墙从未隔绝法律的视线。家暴从来不是家务事,而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公然侵犯。本文将从法律规制、社会逻辑和系统性治理三个维度,探讨如何让法治的阳光真正照进每一个家门。
一、从“私域”到“公域”:法律对家暴的规制与局限
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已取得长足进展。2016年《反家庭暴力法》施行,标志着反对家庭暴力从“家事”上升为“国事”。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成为核心亮点,近五年来人民法院共签发保护令3.3万份。《刑法》第260条设置虐待罪,将长期、持续性的家庭成员间折磨行为纳入刑事制裁。最高检进一步明确,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,并将精神虐待纳入家暴范畴。
然而,这套制度框架在实践中暴露出深层结构性矛盾。
首先是故意伤害罪的高入罪门槛与家暴伤害累积性之间的不匹配。根据《刑法》第234条,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以上的损害后果,但家庭暴力所致身体损伤往往具有持续性、累积性特征,单次伤害难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,导致大量家暴行为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,难以形成有效震慑。
其次是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互斥关系。一个行为要么构成虐待罪,要么构成故意伤害罪,不能同时成立。虐待罪致人死亡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,两者刑罚落差巨大。在牟林翰案中,法院认定牟林翰的行为是精神虐待而非故意伤害,最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。这一判决虽为同居关系中精神虐待追责确立了重要先例,但也暴露了虐待罪轻刑在极端案件中评价不足的问题——精神虐待致死,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。
最深层的问题是虐待罪的“告诉才处理”原则。根据《刑法》第260条,虐待罪致人重伤、死亡以下的情形,必须由被害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提出告诉,否则不予追诉。立法者的考量是尊重被害人自主意愿,避免公权力过度干预家庭关系。但这在经济依赖、子女抚养等因素迫使大量受害者选择沉默的现实中,实质上将暴力追责的主动权交给了施暴者。数据显示,受害者平均被家暴35次才选择报警。每一次沉默,都是对暴力的默许。
二、“法不入家门”的幽灵:社会观念的深层羁绊
法律条文已然高悬,为何家暴悲剧仍然屡禁不止?答案深藏于社会观念的结构性顽疾之中。
“清官难断家务事”的传统认知,至今仍深刻影响着执法者的行为模式和社会公众的认知。从“棍棒底下出孝子”的扭曲训诫,到“夫妻没有隔夜仇”的和稀泥调解,在社会肌理中潜伏着太多对家庭暴力的变相宽容。当语言将“家暴”与“故意伤害”区分开来,暴力的危害性就在无形中被“温情化”了。这种根深蒂固的集体无意识,无形中为施暴者编织了一张“有恃无恐”的保护网——他挥拳的底气,不仅来自对受害者弱势的蔑视,更来自对社会默许的预判,他赌定这不过是“家务事”,赌定“清官难断”,赌定外界的目光会在这扇家门前自觉移开。
受害者自身的沉默同样根深蒂固。受害者害怕“家丑外扬”,担心失去经济来源,离婚后无法抚养孩子,或者担心离婚后被报复。这种恐惧与沉默,与执法者的犹豫、取证的艰难,共同构成了一堵无形的墙,将无数绝望的呼救隔绝于公权力的救济之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