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于上一篇的宗庆后的美国婚姻,到底算不算重婚罪,把之前关于重婚罪的一些笔记翻了出来,巴拉巴拉,整理一下。说实话,学之前我以为自己懂,学完之后才发现之前想的全不对。趁热打铁,把今天的学习心得和这几天看到的几个案子串起来梳理一遍,不然过两天又忘了。
开始对这个话题感兴趣,是因为前几天刷到一个案子——贵州一个叫苟某菊的女人,16岁被家里卖给一个大她18岁的男人,被打骂了好多年,逃出去跟别人生了孩子,结果被判了重婚罪。我当时的第一反应是:这凭什么?她又不是自愿的。
后来公众号热火讨论上海那个案子,说一个女的肺癌休养期间,老公在外面搞了个□□,在医院做了试管婴儿,存了胚胎。大家吵了半天这算不算重婚罪。还有青海那个校长,跟女教师假证生子,最后判的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,也不是重婚罪。
我就特别困惑:有的坐牢了,有的没算重婚罪,区别到底在哪?
翻了一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条:
> “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
条文很短,但里面的门道很多。我又查了司法解释和案例,发现“重婚”在法律上其实分两种:
第一种叫法律重婚——就是明明已经结了一次婚,还没离婚,又跑去民政局跟另外一个人领了结婚证。这个好理解,一查档案就坐实了。
第二种叫事实重婚——这个才是容易搞混的地方。就是虽然没领证,但是“以夫妻名义持续、稳定地共同生活”,而且被周围的邻居、同事、朋友都认为是两口子。
那问题来了:什么叫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”?今天学到的核心词是——公开性。
今天梳理了三个案子,终于把重婚罪的核心逻辑想通了。
先看青海西宁那个校长案,他与女教师保持婚外情,为了做试管婴儿买了□□,后来还生了两个孩子。但法院最终判的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,没有认定重婚罪。原因就在于,他们虽然在医院里以夫妻名义走完了全部流程,但这种“夫妻关系”仅存在于封闭的医疗场景内,目的是为了通过医院的审查,本质上是一次程序性的欺骗,没有向社会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
再对比上海那个丈夫的案子,情节高度相似——也是在婚内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,连胚胎都培育出来了。但因为关系始终处于地下状态,从未公开,医院里的“夫妻身份”同样只是特定场景下的欺诈手段,所以也不构成重婚罪,公安机关最终只作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。
真正被判重婚罪的,反而是那个让人同情的苟某菊。她16岁被家人骗卖给大她18岁的男人,长期遭受家暴后逃到广东打工,结识了新伴侣并与其公开同居生活、生育了一女一子。在工地上、在邻居眼里,他们就是一对夫妻,这种关系具有完全的对外公示性。尽管她的遭遇令人唏嘘,二审也从一年实刑改判了缓刑,但法院仍然维持了有罪认定。
所以这三件案子放到一起,答案就清晰了——重婚罪的核心不在于有没有睡在一起、有没有生孩子,而在于这段关系是否具有公开性。如果只是偷偷摸摸,再恶劣也只是道德问题或伪造证件的问题;但如果公开另立门户过日子,冲击的就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本身,这就是刑法要介入的范围了。用一句话总结就是:法律管不了你私下怎么爱,但管你是不是在外面另起炉灶、公开建了一个家。
区别一下子就出来了——关键不在于有没有睡在一起,不在于有没有生孩子,而在于“大家知不知道”。
重婚罪惩罚的是“破坏一夫一妻制度”这个事,而“一夫一妻制度”是个社会性的东西。如果你偷偷摸摸搞地下恋,除了你自己没人知道,法律管不着你,因为你不构成对社会秩序的冲击。但如果你公开跟别人过日子,对外声称是夫妻,邻居都知道你们是一家人,那就等于在事实上建立了一个“第二家庭”,这就是重婚罪要管的。
认知一:重婚罪的核心是“公开性”,不是“背叛性”
这点我今天才真正想通。以前我觉得“出轨”和“重婚”差不多,现在明白了:出轨是道德问题,重婚是法律问题。法律不管你在私下怎么爱,但管你是不是在外面另立了一个“门面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