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那个案子里,丈夫和第三者在医院里被当成了夫妻,但那是在一个封闭的医疗场景里,关起门来的事,不具有“对外公示性”。所以构不成重婚罪。但他们伪造结婚证这个行为本身,已经触犯了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,只是判的似乎轻了点,这是另一回事。
认知二:“被迫”不能自动免责,得看有没有补办登记
苟某菊案的判决让我挺受冲击的。她16岁是被骗、被卖、被强迫的,这一点大家都没争议。但法院仍然认定她的第一次婚姻有效,理由是——她2012年**自愿补办了结婚登记**。法律认为,补办登记这个行为,相当于你追认了这段婚姻。
这里就有意思了,一个假的结婚证,不具备公开性,一个真的结婚证,是具备了的。
所以后来她逃出去跟别人过日子,不管之前有多惨,在法律上她确实“有配偶而重婚”了。
不过这也不是说她的遭遇不重要。二审改判缓刑,就是因为认罪认罚、取得谅解,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这些情节。只是——被迫可以减刑,但不能脱罪。
认知三:“期待可能性”是个好东西,但目前还用不上
今天学到的一个词叫“期待可能性”。意思是: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去做不可能做到的事。
苟某菊的辩护律师其实用了这个思路——一个16岁被卖、被家暴的女人,逃出去之后,难道能指望她冷静地先回老家离完婚再开始新生活吗?这不太现实吧?
最高法2013年有个征求意见稿也提到过“因家暴出逃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,可不按重婚罪论处”。但这个理论目前还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定,基层法院判案还是以条文为准。
我觉得苟某菊案一审实刑、二审缓刑,已经算是法院在法条和人情之间找了个折中吧。
今天还想到一个问题:如果一个人既没有公开同居,也没有生孩子,但伪造了结婚证去办某种需要“夫妻名义”的事情(比如贷款、买房),这算什么呢?
我查了一下,这种情况大概率还是算伪造证件罪,而不是重婚罪。因为重婚罪的核心是“生活状态”,不是“一次性行为”。但如果是长期用□□对外以夫妻名义活动,可能就比较靠近边界了。这个判定,就见仁见智了。
这个问题今天没完全搞清楚,等下次学到了再补上。
把今天学的总结成一句话就是:
重婚罪管的不是“你背叛了谁”,而是“你是不是公开另立了一个家”。
所以那个上海案子的丈夫,虽然行为很渣、伪造证件也犯法了,但在“重婚”这个罪名上,法律确实管不了他——因为他从头到尾都是偷偷摸摸的。这是不是法律的漏洞,不太清楚,但肯定是道德的漏洞了。
但这不代表他没事。伪造证件是刑事犯罪,离婚时朱女士也能主张赔偿。只是罪名得找对,不能把“可恨”和“可判”混为一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