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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4章 当“小恶”成为免罪通行证——从两起案件看未成年人犯罪的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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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盛夏,广东揭阳的四名六年级男孩用一小时时间,将一只流浪母狗及其三只幼崽从活物变为焦炭;2024年初春,河北邯郸的三名初一男生用一把铁锹,将同班同学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13岁。两起案件相隔两年,作案者均未满14周岁,均在法律面前获得了“特殊保护”。当我们凝视这些“祖国花朵”变身为“霸王花”的瞬间,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浮出水面:当法律因年龄而选择性失明,当“小恶”因身份而被轻易原谅,我们究竟是在保护未来,还是在纵容恶魔的养成?

法律对14岁以下犯罪者的“保护性空白”已成社会之痛。

广东旺旺事件中,四名少年虐杀生灵的手段之残忍、态度之冷漠,远超同龄人应有范畴。他们用木棍戳刺幼犬、用铁丝勒颈拖行、泼油纵火并笑喊“好香”——这些行为已不仅是缺乏同理心,更是对生命价值的彻底漠视。然而,现行法律对此束手无策。《刑法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,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。于是,四名施暴者最终的处理是“送往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”。邯郸案中,虽有张某某被判无期徒刑的突破性判决,但这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,且另两名同案犯中仍有一人因“不予刑事处罚”而逃脱刑责。法律的“保护”在此异化为“庇护”,施暴者因年龄而获得了事实上的免责金牌。

当我们在讨论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时,一个更深层的问题被忽视了:法律对年龄的执着,是否遮蔽了对行为本身的审视?

小学的校训“勿以恶小而为之,毋以善小而不为”,其精义在于善恶不分大小,皆需警惕与践行。广东四少年从虐杀动物开始,邯郸三少年从谋取同学零花钱开始——这两条道路的起点何其相似:都是从小恶的试探开始,最终滑向更大的恶。心理学家早已指出,虐待动物是暴力犯罪的早期预警信号。FBI的研究表明,许多连环杀手在童年时期都有虐待动物的经历。广东旺旺事件中的四名少年,与邯郸案中为区区191元夺人性命的三名少年,他们之间差的或许只是时间与机会。

当我们一次次以“他们还小”为由轻轻放过,我们实际上是在为未来的更大悲剧铺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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